證交所表示,有關國泰金、中信金、新光金及開發金等4家金控子公司國泰人壽、台灣人壽、新光人壽及中國人壽均於今年9月30日經公司管理階層決定變更經營模式,依IFRS 9規定以今年10月1日為金融資產重分類日乙案,經查符合證交所「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4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情事,且係屬重大影響股東權益事項。
惟4家金控延遲代子公司依前開程序第4條第1項第51款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畫面,已違反證交所前揭處理程序規定,故證交所各處以違約金20萬元外,並已洽該等公司補正輸入暨函知嗣後應確實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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