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沈姓主管任職於台積電中科F15B廠PVD-02薄膜部門,該部門工程師林姓女子是其下屬,2021年3月間,沈男疑因不滿林女以身體不適為由請求提早下班,在辦公室內寄發郵件給其他下屬,內容為「下週是林女小夜…她表示身體虛不太能熬夜」、「我有跟她說,工程師小夜的存在是給夜班ETE(技術員)安心」、「若是她老人家在01:00 之前想要離開…我有請她務必跟妳們於當下協調過,確定不需要她,再放她走」、「為了公平起見,請不要在00:00 之前放她走」等。
同年7月27日,林女因罹患帶狀疱疹請病假,沈男一早使用公司內部通訊軟體與其下屬開會時,刻意提到林女患有帶狀皰疹一事。林女認為沈男行為不但洩露其個資,也造成其名譽受損,告他違反個資法及誹謗罪。不過,由於誹謗罪已逾告訴時效,檢察官對沈男不起訴處分,僅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將他起訴。
沈男辯稱林女當天本來排定值班,因為沒有助理工程師,會變成1個人要做2個人的工作,他跟同事提到林女的病名,讓大家知道林女生病,目的是希望有人能幫忙林女,並沒有損害林女的意圖。
法官認為,醫療內容屬個資法第2條第1款所規定的個人資料,未經他人同意不得公開,林女依台積電請假流程向沈男請假,但並未同意沈男公布其病情,沈男安排人力調度也無需公布病名。
法官認為,沈男應係不滿林女先是要求提早下班,又以身體不適為由請假,不僅耽誤工作、增加其他同事負擔,也造成他管理上的困擾,才在線上會議時公布其病名,一方面展現自己的無奈、一方面造成林女被其他同事所指責之效果,於是依個資法「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特種個人資料罪」,將他判刑2月,可易科罰金及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