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規定,為保障民眾基本生活所需,基本生活費不課稅,若申報戶的基本生活費用總額,超過依規定可減除的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數,兩者差額可自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額減除。

其中納入與基本生活費總額比較基準的包括:免稅額、標準或列舉扣除額、教育學費、身心障礙、幼兒學前、儲蓄投資及長照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依納保法第4條規定,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最近一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32萬5948元之60%,公告今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19.6萬元,較110年度增加4000元,預估受益戶數為230萬戶,增加可支配所得15.07億元。

 

財政部說明,這次調整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與110年11月24日公告111年度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課稅級距金額,合計增加可支配所得117.44億元,民眾於明年5月申報111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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