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策會表示,財團法人法第52條明訂,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及監察人均為無給職。無給職職務於開會等行使職權時,得受領各項非勞務對價之合理報酬,並應適用「軍公教人員兼 職費支給表」;又此等兼職費包含交通費、車馬費、出席費等(參大法官釋字第 282 號、 財團法人法立法理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釋)。

鐵研中心設置條例規定「本中心董事及監察人均為無給職。」其董事及監察人兼職 費支給基準亦規定「本中心董事及監察人均為無給職。」;「本中心董事及監察人係依法 令奉派或經服務機關(構)、學校許可兼任者,其兼職費之支給事項,依行政院訂頒之「軍 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辦理;非屬軍公教人員兼任者,亦同。」;「董事及監察人之兼 職費,依月支數額新臺幣八千五百元支給。」:「本基準經董事會決議,並報請交通部核 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策會說明,本會執行長擔任鐵研中心董事係無給職,於行使職權時受領之兼職費(亦即 交通費、車馬費、出席費等),不是「薪水」,亦均係依經主管機關交通部核准之兼職費 相關規範辦理。本會呼籲身為立法委員者,不要錯誤解釋法令誤導民眾。

★快點加入《壹蘋》Line,和我們做好友!

★FB按讚追蹤《壹蘋新聞網》各大臉書粉絲團,即時新聞到你手,不漏任何重要新聞!

壹蘋娛樂粉專

壹蘋新聞網粉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