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商部分目前無董監事在其他金融機構兼任董監事的情況。金管會今年7月預告修正「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及「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已完成預告,預計近日正式上路。

金管會此次修法主要修正5大重點,希望加強對券商及期貨商經營管理及公司治理。修正重點如下:

第一,除了以往消極資格條件限制,明定董事長應具備良好品德、有效領導及經營管理能力等積極資格條件,並應具備一定學歷與相關證券、期貨及金融或保險機構工作經驗。

第二,增訂董事會負有選任及監督經理人職責,且應督導公司落實經理人問責並建立相關制度。

第三,為避免負責人因兼任其他職務,影響職務有效執行或造成利益衝突,增訂券商及期貨商應定期考核負責人兼任行為,以作為同意負責人繼續兼任或酌減兼任職務的重要參考。 

第四,證券期貨業納入「金金分離」,金管會增訂券商及期貨商自然人或法人董監事本人或其關係人,若同時擔任其他金融機構董監事,推定為有利益衝突,若無正當理由屆期未調整者,應予解任。

政府及其直接、間接持有100%股份的券商及期貨商不適用此規定。

第五,為增加券商及期貨商業務員在職訓練課程辦理彈性及符合業者各自業務發展需求,增訂券商、期貨商可依公會所定在職訓練作業要點申請自行辦理在職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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