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有關自住房地的認定,是以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應於該出售及重購的房屋辦妥戶籍登記並居住,且該房屋沒有出租、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等情形。
但該重購新房地於重購後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國稅局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舉例說明,轄內A自然人於106年4月買進房地,106年11月以1000萬元出售房地,繳納房地合一稅30萬元,A自然人另於107年3月以1200萬元重購B房地,因A君符合2年內重購及自住規定且重購價格高於出售價格核准退稅30萬元。
此後經稽徵機關查獲A自然人於109年12月將B房地出售,重購後5年內再移轉,因此依法向A君追繳原退還稅額30萬元。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已申請重購自住房地退還或扣抵房地合一稅,如重購的自住房地於重購後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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