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金管會也證實陸續都有接到檢舉陳情案,會依程序處理,若有不法一定會依法處理。

昨日財委會上立委費鴻泰則提出中信金大股東直接找公司管理階層開會,又是一個大股東干政的例子,並要求金管會提報告。

金管會已針對在金控無職務的大股東,包含新光金、開發金等祭出大罰單。因此對於金融機構與大股東間互動及董事會運作等公司治理疑義,研議修正「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及「銀行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由銀行公會轉知會員機構遵循,若違反視為違反內控法裁處。

銀行局副局長童政彰表示,自律規範13日已由銀行公會轉達各金控及銀行,未來若有違反,將依銀行法及金控法的內控疏失,輕則罰鍰200萬到5000萬元,最重撤銷大股東的董事代表。

立委費鴻泰收到中信金大股東干政的檢舉函。資料照
立委費鴻泰收到中信金大股東干政的檢舉函。資料照

首先是增訂公司與有控制能力股東間溝通互動應遵循原則: (一) 有控制能力股東與公司間的溝通聯繫,原則上應透過該股東所指派當選為金控(銀行)董事的代表人,該董事代表人如有必要,得邀請公司經理人員陪同與該股東溝通,並應由金控(銀行)將溝通情形作成紀錄。

(二) 有控制能力股東如對董事會議案或公司經營決策有建議時,應由其董事代表人於董事會或功能性委員會上提出,進行意見交流與議合,不得逕自召集會議或以其他方式不當介入公司決策。

此外,也增訂董事長職務行使相關規範: (一)董事長如果長期於國內外以異地辦公、居家辦公或視訊會議等遠距辦公模式執行職務時,除應忠實執行職務並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應以高度自律及審慎態度行使職權,並應確保有效執行職務。

(二)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其代理人選依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規定辦理;於指定或互推董事長之代理人時,應符合金控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所定之產金分離原則。

代理人於代理期間所得行使之職權,不得逾越董事長權限,如有限制,應事先明確列出。

更新: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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