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表示,華新麗華透過新設公司盧森堡商Walsin Lihwa Europe SARL,間接持有CAS超過三分之一以上股權,且控制CAS的業務經營及人事任免,因達到申報門檻,依法提出結合申報。公平會今召開第1618次委員會議,通過該結合案。

公平會指出,華新麗華公司與CAS均產銷「不銹鋼鋼胚/盤元/直棒」等產品,於前述市場具有水平競爭關係;另外「不銹鋼鋼胚」為「不銹鋼盤元/直棒」的上游主要原料、「不銹鋼盤元」也可為「不銹鋼直棒」的上游原料,雙方也具潛在垂直供應關係。

公平會表示,由於CAS主要經營歐洲市場,去年並未銷售產品至我國,該結合案完成後,華新麗華既有的「不銹鋼鋼胚/盤元/直棒」等業務,並不受該結合案影響,於我國仍須面臨其他國內、外業者的競爭。

另外,公平會表示,該結合案對我國「不銹鋼鋼胚」、「不銹鋼盤元」、「不銹鋼直棒」等市場結構均無影響,結合後應不致對前述產品市場,產生限制競爭效果, 公平會今審議後認為,該結合案尚無限制競爭的疑慮,依《公平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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