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管會指出,台壽辦理投資型保險商品作業,未依保單條款約定日期的淨值及匯率辦理投資標的轉換、系統未建立有效控管機制,導致未依保單條款辦理投資標的贖回、扣抵及停效、及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準備金比率,未符合「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價值準備金(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這部分罰180萬元。
此外,台壽辦理投資型保險商品新契約電訪作業,未將保本、類似儲蓄險及沒有風險等招攬投資型保險的不當話術,納入電訪疑慮態樣予以妥適處理。
且電訪員得知業務員有不當招攬話術,未照會通路確實告知保戶相關風險,僅回復「保單連結基金6年後就結束」、「保單連結基金,波動較小」等內容,即予以結案,電訪作業流於形式,且未就匯率風險承受能力詢問要保人,不利保戶瞭解投保投資型保險所面臨風險,此缺失裁罰60萬元。
另對於銀行通路管理,申訴案件處理未確實查明原因,並列入追蹤控管及未統計電訪過程不當招攬相關態樣。辦理投資型保險商品發生作業風險事件,延遲申報金管會重大偶發事件,這部分罰60萬元。
此外,台壽辦理投資型保險商品招攬及核保適合度作業,投資屬性分析問卷設計內容,將有銀行存款經驗視為有購買金融商品經驗,且分數配置比重偏向保戶投資經驗,對客戶財力狀況及風險承擔能力的評分較顯不足及問項內容定義不明確。
辦理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作業,業務員未規劃適合客戶需求的保險商品、核保人員未確實辦理核保,及系統未設置相關檢核控管機制,導致保險費扣除相關費用後即無剩餘金額可供投資且於短期內停效。
台壽辦理專設帳簿投資標的之月底評價作業,因二套系統對淨值採用之日期設定不同,導致同一標的之月底淨值有二種價格,造成專設帳簿投資部位評價入帳金額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