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資深會計師張瑞峰指出,股票獎酬包含員工分紅入股、現金增資員工認股、庫藏股發放、認股權憑證及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等,公司以股票取代現金報酬,提供員工參與經營、分享經營成果的機會,達到激勵士氣及凝聚向心力的效果。

為強化員工對股票獎酬更有感,產業創新條例規範,員工因獎酬取得股票所產生所得一定額度內,可延緩至轉讓時課稅,且於符合一定條件下,轉讓時得以取得股票或實際轉讓時時價,按兩者較低價格計算員工所得課稅。

張瑞峰表示,員工於取得股票或股票處分時將產生薪資所得及其他所得,需辦理綜所稅結算申報繳納5%至40%不等稅負。根據產創緩課規範,員工於股票實際變現時才需繳稅,可緩解繳稅壓力,避免急於賣股、促進長期持有公司股票。

企業可鼓勵員工選擇緩課以達到分年繳稅的效果,同時有機會透過控制轉讓時點,降低適用的綜合所得稅累進稅率。

張瑞峰表示,員工於取得股票年度或股票可處分年度按時價計算500萬元額度內的股票,得選擇適用緩課,選定後不得變更。股票實際轉讓時,應將全部轉讓價格作為該轉讓年度收益,依規定計算所得並申報課徵所得稅。

如員工當年度取得股票按時價計算高於500萬元,超過部分應於取得股票當年度課稅,無法緩課。張瑞峰特別提醒,500萬元額度是以股票時價乘以取得股數計算,而非員工得緩課的所得額;換言之,高價股可以緩課的張數會比較少。

選擇適用緩課的員工若繼續持股且服務同一集團滿二年,還可以適用孰低課稅:以「取得日時價」或「轉讓日時價」孰低者計算所得課稅,集團企業服務年資均可以併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