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判決指出,王男於2019年12月間與女友交往後,2人於2020年4月4日晚間用餐後到酒吧喝酒,隔天凌晨3時許入住北市信義路一家摩鐵後,王男趁女友沐浴時,將FM2摻入女友的水蜜桃口味啤酒中,女友洗完澡喝下後就陷入昏睡、直到隔天下午醒來後認為被王男下藥後乘機性侵,憤而報警堅持提告。王男雖承認摩鐵與女友有發生性行但沒下藥,也沒有違反女友意願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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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男的律師還指出,王男雖曾向女友表達,「人都會犯錯,但拜託別毀了我」,是因為他劈腿被女友發現,不排除女友因愛生恨才提告讓王受罰,且不排除摩鐵未確實清潔,王男女友可能誤喝到之前房客留下摻入藥物的杯子。
不過,法院根據王男女友的尿液檢驗報告,驗出被害人的檢體有FM2,另從王男與女友對話內容,王男犯後並未否認有對女友下藥,且女友指控,「我問王男為何下藥,王男說因為下藥,我才會幫他口交」,顯見女友原不記得與王男發生口交行為,是王男告知才知悉,認定王男卻有趁女友昏睡之際將陰莖插入女友口腔的性行為。另王男還主動從100萬元和解金一路談到250萬元,最後再增加到800萬元,認定王男確實下藥性侵女友。
一、二審均以王男否認犯行,無悔意犯後態度不佳,依加重強制性交罪判王男9年徒刑,王上訴後,最高法院認原審判決認事用法均無違誤,且量刑適當,今駁回上訴定讞,同時通知檢方對王男啟動防逃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