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外傳大S遺產跟家人監護權部分都已處理完畢,但事實上並沒那麼簡單,遺產後續處理非常複雜;而大S與汪小菲所生的一對子女,原來跟著她定居台北,因為大S非常希望孩子們在台灣就學,律師指出,依照《民法》規定,大S過世後,子女監護權就會移轉給汪小菲,S家已將一對子女的護照和台胞證交給汪小菲,據悉2小孩將會暫時留在台灣念書。
大S生前名下有3棟房子,包括與具俊曄同住價值4.6億元的「台北信義」,婚前購入、S媽現在住的「2.1億元國家藝術館」,也是婚前買進的「冠德遠見」已在2020年5月以2.76億元出售。
而大S過世後,名下留下來的豪宅要怎麼處理?彗聖律師事務所謝文明律師表示,在一般實務上,大S的繼承人應該在大S過世後起算6個月內,向國稅局完成遺產稅申報,「如有需要查清遺產究竟有多少,可以申請展延3個月」,在完成遺產稅的申報並繳清之後,才能到地政事務所進行後續不動產的繼承登記。
謝文明律師表示,如果繼承人確實無法繳清如此多遺產稅,可以申請分期繳納(依國稅局網站說明,最多可分18期),或是直接申請實物抵繳,可以用銀行存款申請抵繳遺產稅。
另外,如果這棟豪宅是大S在與具俊曄結婚之前所購買,屬於「婚前財產」,因此該豪宅不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範圍,依照民法規定具俊曄只能跟大S的一對兒女各繼承1/3。
如果該豪宅是大S在與具俊曄結婚之後所購買,屬於「婚後財產」,依法具俊曄有權利提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取得這棟豪宅1/2的權利,剩餘的1/2則依民法規定,與大S的一對兒女各繼承1/3,即一人取得1/6權利。
而身為外國人(韓國籍)的具俊曄(假定沒有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是否可以繼承大S的不動產?依照我國土地法第18條規定,外國人必須該國家與我國享有平等互惠,才有取得土地權利,依照內政部公布的「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互惠國家一覽表 」,韓國(Korea)屬於完全平等互惠國家,因此具俊曄應可享有合法繼承大S的不動產登記之權利。
附帶一提,大S過世後,汪小菲為一對兒女的「親權行使人」,或理解為「法定代理人」,於小孩也同意處分財產時,汪小菲在確為小孩利益處分財產情況下,可以同意小孩處分財產(包含不動產過戶、向銀行申請繼受大S的房貸)。
另外,謝文明律師也說明,在繳納完遺產稅以後,有另外一種不動產繼承方法,完全不用汪小菲同意,也就是辦理公同共有,只要具俊曄單獨去辦理公同共有繼承,這種繼承方式不用全體繼承人會同,具俊曄一個人也可以辦理,將大S的不動產改成三個繼承人都是所有權人,一樣也是這三個繼承人繼承大S的遺產,不需要汪小菲加入這項申請。
在遺產分割之前,任何一個人都不能處分不動產,如此就可以把不動產保護到大S的小孩成年,到時候在由具俊曄跟大S的小孩做分配即可。如果具俊曄真的辦理公同共有繼承,汪小菲想要處分孩子的不動產,就要到法院先提分割遺產訴訟,時間就會拖延很久,小孩子年紀越大越有自我意識,如此也不失為保護小孩子的一種方法。
至於該豪宅每個月要繳的貸款,實務上應該由大S的繼承人與銀行商議如何重新換約,需要具俊曄、汪小菲(一對兒女的親權行使人)與銀行共同討論出一個結果,否則如果大S留下來的房貸沒有人願意繳的話,銀行可能就會查封拍賣該豪宅。
另,《民法》第 1089 條,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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