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被害女子昨天凌晨在臉書指控,17歲時在車上遭黃子佼強吻,在男方下榻的飯店,他以要辦藝術展之名,要求拍攝裸照等情事。她後續收到網友訊息,疑似也曾遭同一人以相似的手法對待,被害女呼籲她們勇敢揭發,「到底還有多少女孩被欺負,我不敢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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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宇安在臉書「巴毛律師混酥團」以《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36 條》指出,拍攝未成年人裸照真的很嚴重,最高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100萬以下罰金。若是違反未成年意願,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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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宇安指出,該條例是民國104年立法,她推算時間猜想,「黃子佼拍照未成年人裸照應該是在104年前 所以並不會受到該法處罰」。她語重心長說,「我覺得依照台灣人的個性,他只要好好道歉 其實我覺得有機會安全下莊」,但是「不知道是踩到他哪個點整個心態崩了」,嘆「黃子佼大概是這一波塌房塌得最厲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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