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黎明自辦市地重劃區(單元二)風波不斷,包括日前懸而未決的黎明幼兒園、遭現任何姓地主出面控訴土地遭強佔16年;然,主導全區重劃的富有公司亦被控虛報工程款,一審被認定依背信等罪判刑,全案上訴台中高分院。重劃會表示,依照《平均地權條例》,判決有牴觸憲法疑義,已遞狀聲請《憲法》訴訟。
該案最大癥結點在於重劃費用認定,重劃會指出,主要在於《平均地權條例》容許自辦市地重劃辦法第2條無限制準用公辦重劃辦法,讓人誤解自辦市地重劃抵費地(抵開發費用),和公辦市地重劃都同樣是以「重劃費用負擔總計表」為準,實際上則不然。
重劃會認為,在單元二自辦重劃,經台中市政府審查核可的黎明自辦市地重劃會章程明定:「本重劃區全數抵費地授權由理事會按本區總開發成本出售予富有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或該公司指定之人士。」明定抵費地之應對價並非「重劃費用負擔總計表」,而是重劃投資人所支出的「本區總開發成本」。
由於兩者計算認定大不同,造成一審認虛增工程費用及拆補費用,將會直接產生等額的虛增抵費地1萬2814坪,判定有背信及犯罪所得須沒收之數額,引起重劃會不服,認為判決的法律適用基礎違憲。
也因此,重劃會聲請憲法訴訟請求狀指出:「此案一審判決以公辦市地重劃的標準適用在自辦市地重劃,完全忽視自辦市地重劃的核心內容,明顯與公辦市地重劃本質有別。」
委任提起憲法訴訟的律師黃明展及沈元楷說:「在自辦市地重劃事務中,就『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未明確規定事項,一律無限制、無差別準用公辦的『市地重劃實施辦法』。這樣子的立法體例,雖形式有據,實質卻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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