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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金管會以行政命令「自創流程」牴觸憲法 學者專家點出TDR爭議 

批金管會以行政命令「自創流程」牴觸憲法 學者專家點出TDR爭議 

【記者曾佳俊/新北報導】中華人權協會及中華民國臺灣法曹協會日前舉辦「有價證券的正名與人權保障」研討會,針對爭議多時的臺灣存託憑證(TDR)進行討論。會中,法界權威學者、人權團體抨擊主管機關無法提出一個令法界與投資者得以接受的有力說法,其認定得以刑責處罰投資者的基礎,更引起重大紛爭。多位法學專家均認為,TDR並非主管機關核定的有價證券,於101年《證交法》第165條之2增訂前,非自始即為《證券法》第6條所稱之有價證券,且該法條立法方式,違反「罪刑法定主義」、「授權明確性」、「刑罰明確性」等原則,金管會以行政命令「自創流程」,自屬違法違憲而無效。

TDR非證交法規範「有價證券」 律師點出關鍵「已違罪刑法定原則」

TDR非證交法規範「有價證券」 律師點出關鍵「已違罪刑法定原則」

【記者曾佳俊/新北報導】臺灣存託憑證(TDR)爭議一波接一波,法界學者、法律專家、人權團體等權威人士,都難以接受主管機關侵害人權的解釋,紛紛跳出來抨擊官署謬誤。律師賴建岑統整目前學理通說,皆一面倒地指出「 TDR不是有價證券」。賴認為,若主管機關與法院硬是指鹿為馬,以行政命令將TDR認定為《證交法》的有價證券,就是沒有法律依據,枉法以刑加諸百姓,明顯違反罪刑法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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