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陳彥任律師】
這幾天法律圈與新創界最熱門的話題就是七法與法源的一審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智訴字第8號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智重附民字第1號裁定),法院認定被告成立兩項罪名,其一為重製法源公司「法規沿革」編輯部分之編輯著作的著作財產權,其二為使用爬蟲技術重製法源資料庫,構成刑法第359條所定之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罪,因而重判被告七法公司負責人郭榮彥有期徒刑四年,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七法公司及相關行為人應連帶賠償法源公司1億餘元。這幾天這個判決實在太熱門,引發了許多批評,筆者拜讀了刑事判決與附民判決後,確實有些值得討論之處。為了刷存在感,筆者就野人獻曝,敬祈各位先進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