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地檢署起訴書指出,舒翠玲(61歲)和擔任她辦公室主任的張姓丈夫從2011年1月起至2020年2月間,分別以舒的哥哥、母親、林姓友人及陳姓女友人等作為人頭助理,並製作「聘書」、「桃園縣(市)議會議員自公費助理遴聘異動表」送交議會,議會因此按月核發助理薪資、每年春節慰勞金等,而詐領助理費980萬元30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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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舒翠玲確實有聘任哥哥和母親等人擔任助理,經計算後所支出之助理費共為1188萬6250元,高於桃園市議會於同一時間補助之助理費總額868萬2726元,堪認其申請之助理費,均用於與議員職務有關之事項,難認有詐取助理費之主觀犯意。
但因舒翠玲和張姓丈夫所申報之薪資高於實際領取之薪資,故認2人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2人均坦認犯行,又合於緩刑要件,均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處1年有期徒刑,緩刑3年,另各需支付公庫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