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三讀通過「丹娜絲颱風及728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明定此次災區,包括丹娜絲颱風災後及728日起連續數日,於台南市、高雄市、嘉義縣(市)及屏東縣等縣(市)發生的豪雨、大豪雨致災的地區;以及台中市、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苗栗縣、花蓮縣及台東縣等縣(市)因此致災地區,範圍由行政院公告。
災區復原重建項目列明十大項,包括「農業設施」,如農路、溫室、農業機具等;「電力系統」,如變電所、配電網、緊急備用電力系統等;「電信系統及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如電信網路、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等;「自來水、瓦斯及燃氣設施」,如自來水設備、瓦斯管線等;「家園及公共設施」,如災損住宅拆除、修繕補助及租金補貼等。
重建項目還包括「水利設施」,如農田水利灌排系統、海岸防護設施、疏濬、清淤及土方清運處理,山坡地整治及土石流防治等;「道路及交通」,如道路、橋樑、邊坡防護及護岸工程等;「環境衛生復原」,如災後廢棄物清理、災後疾病防治等;「社會復原及產業促進」,如災害救助、振興地方產業及企業災後低利貸款、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利息補貼;以及「其他經各中央執行機關認定有復原重建必要的項目」。
特別條例經費上限為600億元,視情勢變化擬訂相關計畫,分期編列特別預算。預算編製、執行不受「預算法」第23條、第62條及第63條規定限制。經費來源得以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或舉借債務支應。因應各災區復原重建工作的緊急需要,兼顧尊重立法院的預算審議權,定明特別預算案立法程序尚未完成前,中央執行機關得於報經行政院同意後,先行支付一部分,同時送立法院備查。中央政府補助地方執行機關的經費,地方執行機關應依補助的目的及項目支用,不得移作他用。
特別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為自公布日施行至明年12月31日止,不過在災後重建復原項目如電力、通訊、水利等項目,施行至後年12月31日止。特別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屆滿,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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