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選會今發布新聞稿表示,罷免投票日當天,也不能有罷免宣傳活動,或是藉由公投民調、公投宣傳挾帶罷免宣傳活動。亦即,罷免投票日當天,依法仍禁止各式競助選活動,此為公職選罷法第56條所明定。

中選會指出,至公投法部分,對於公投宣傳雖予以寬解,即並無類如公職選罷法第56條之明確規制與限制,但如前所述,公投與罷免併同辦理時,則投票日當天仍不得藉由公投民調或公投宣傳挾帶罷免宣傳活動,則屬公職選罷法與公投法競合適用之必然。

中選會強調,另依公投法第22條規定,「在公民投票案投票所或開票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令其退出:穿著佩帶具有公民投票相關文字、符號或圖像之貼紙、服飾或其他物品、在場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不服制止。違者,依公投法第43條規定,經令其退出而不退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依公投法第42條規定,投票所四周30公尺內,禁止喧嚷、干擾或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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