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通過內政部擬具的丹娜絲颱風及728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草案,條例適用範圍為因丹娜絲颱風及728豪雨的受災地區,其範圍由行政院公告之,如依此條例劃設的災區非屬災害防救法第51條公告的災區,仍得準用災防法災區的規定。

預算部分,條例規範上限為560億元,並以分期編列特別預算的方式支應,經費來源得移用年度歲計賸餘或舉措債務。

至於災區復原重建項目共9項,包含「農業設施」、「電力系統」、「電信系統及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自來水、瓦斯及燃氣設施」、「家園及公共設施」、「水利設施」、「道路及交通」、「環境衛生復原」、「社會復原及產業促進」,另外末款也增列概括項目,保留彈性。條例也規範,由各執行機關領取的津貼、補助、救助、慰助金及其他給與,免納所得稅,也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標的。

條例執行時間部分,根據草案,條例自公布日施行,施行期間自生效日至民國116年12月31日,而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屆滿,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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