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交所營業細則》第75條之1及《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第3條的最新修正條文,只要這些國民能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即可向證券商辦理開戶。

必備的三項文件包括:第一,證明其為無戶籍國民的「台灣地區居留證」;第二,能證明具備我國國籍的文件,例如中華民國護照;第三,可辨識身分的其他證件,例如健保卡、駕照或學生證等。

這項修正的重點,是針對一群特殊族群進行法規補強。以往,由於這些人既沒有戶籍,又非華僑身份,不具備現行《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或《營業細則》第77條之4所要求的文件,導致難以開立帳戶參與證券交易。證交所強調,雖然他們不是境內華僑,但既然具有本國國籍,理應享有同樣的投資參與權利。

證交所補充指出,此次制度調整的背後,是配合主管機關推動的普惠金融政策。未來也會持續依據政策方向滾動修正相關規章,擴大金融參與門檻的包容性,讓更多具有本國國籍但身份處於邊緣地帶的民眾,得以透過合法管道投資理財,同時也為資本市場注入更多活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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