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昱晴在臉書發文表示,朝野對於虐童案件處以重刑有高度共識,但綠營認為修法過程必須在不違反《兩公約》基本人權保障的前提下,保留法律區分動機與行為嚴重性的彈性原則,才能真正符合比例原則與法治精神。
郭昱晴舉例,一位年輕媽媽長期獨自照顧幼兒時,一時情緒失控踢死孩子,但她不是「計畫要殺死孩子」,而是情緒失控、長期疏忽下造成的「過失或間接傷害致死」,我們擔心刑罰若超出比例原則,不僅無法彰顯司法正義,更可能誤傷脆弱家庭與邊緣母親,造成新的社會創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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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在條文內容上仍出現重大歧見」,郭昱晴表示,民進黨團主張應於《刑法》增訂第272條之一,明確規範:針對未滿7歲兒童,以凌虐方式犯第271條第一項殺人罪者,可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我們認為,對於這類極端虐童致死案件,應有獨立條文、獨立罪名,彰顯國家對幼童生命權的絕對重視與保護。
郭昱晴表示,這一立場與藍白堅持修正《刑法》第286條的做法存在根本差異。我們認為,不宜將此類重大案件併入現行傷害致死的脈絡處理,應以獨立條文明確設限,才能真正回應社會對保障幼童生命權的高度期待。更重要的是,當面對剴剴案這起令人心碎的幼兒虐待悲劇時,我們除了嚴正譴責施虐者,也不能忽視整體制度的全面崩潰與監督的荒腔走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