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如鈞引述《憲法訴訟法》第77條指出,政黨若有危害中華民國存在或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目的或行為,主管機關可聲請憲法法庭宣告其解散。他進一步質問,劉世芳日前直言「讓賴清德作台灣國主人」 是否構成危害國體,內政部能否依法聲請解散民進黨?

對此,陳慈陽說明,《憲法訴訟法》係根據憲法增修條文制定,並參考德國制度,只有在政黨涉有「暴力脅迫、武力破壞國家存在與民主憲政秩序」等行為時,才具備解散條件。

葛如鈞質疑,劉世芳的說法是把總統跟人民視為「主人跟奴隸」關係。陳慈陽回應「絕對不是」,強調中華民國是國民主權國家,他曾在釋字445號解釋時提到,主張共產主義、分裂國土屬於政治言論,是言論自由,應該尊重,而且內政部長不能、也沒辦法解散政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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