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藍委提案內容,中央為謀全國經濟平衡發展,得視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政收支狀況,由國庫給予計畫型補助款與一般性補助款,而一般性補助款必須依照《財劃法》第30條規定,不得少於修正施行前一年度預算編列數。

另草案也明定,直轄市、縣(市)政府除部分情形外,中央不得停撥、縮減、取消其當年度補助或停編以後年度之補助預算。

賴士葆指出,民國88年精省後訂定「地方制度法」,補助須明定項目、比率,並依法訂定「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但常因不同政府而有所更動,為求補助辦法維持一定的穩定性,有必要以法律定之。因此擬具「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條例草案」,以避免影響地方財政穩健,傷害人民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