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產會調查認定,國民黨戰後來台占用市有財產「台中市役所舊廳舍」做為中市黨部使用,後來國民黨認為台中市役所舊廳舍老舊,有遷建必要,由中市黨部向中市府要求支付「搬遷補償費」新台幣3500萬元。

黨產會認為,國民黨中市黨部之後以低價向中市府購買位於西屯區五期重劃區內的「市有機關用地」,做為中市黨部現址,土地及建物陸續移轉登記於國民黨名下,認定中市黨部現址土地建物,為不當取得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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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不服,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

北高行新聞稿表示,承審合議庭認為,國民黨中市黨部僅為民間社團法人,竟得以搬遷補償為名,令中市府支付3500萬元供其購地、建屋,顯然為不當取得財產;3500萬元如何運用始終由國民黨支配,中市黨部現址的土地及建物,也由國民黨無償取得。

新聞稿提到,國民黨以違反政黨本質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要求的方式,自國家取得財產而累積成政黨財產,違反現代民主法治國家的政黨政治及政黨機會平等要求,符合黨產條例規定的不當取得財產。

合議庭認定,黨產會舉辦聽證程序後,依黨產條例規定,認定中市黨部現址的土地及建物為不當取得財產的現存利益,並命國民黨應於處分書送達的次日起30日內移轉為中市府所有,認事用法並無違誤,判決駁回,本件得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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