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遭跟騷的受害者表示,2023年中拒絕前同事告白後,就開始遭受跟騷與恐嚇。在警察對跟騷者發出書面告誡、法院核發保護令後,仍無法阻止加害人各種惡行,包括跟蹤、站崗、網路騷擾、騷擾周遭親友、濫訴、公開個資、冒用身分等。至今快兩年來,跟騷者沒有停止,受害者卻被迫離開原本工作,隱姓埋名,甚至有家也不敢回,嚴重影響工作及生活。
范雲表示,她在三年半前和婦女團體合作,成功推動跟騷法立法,警方至今已受理協助 8793位跟騷受害者,但根據受害者以及民間團體陪伴受害者的經驗,可發現目前跟騷法還未達到當初立法「阻止跟騷、保護受害者」的目標,時值跟騷法施行三周年,有必要檢討法規成效。范雲分析受害者遭遇與相關統計數據,提出以下跟騷法四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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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保護令從聲請到核發出現平均34天空窗期,受害者膽顫心驚。根據司法院統計近三年資料,受害者從聲請跟騷保護令到法院核發,平均需時34天。范雲對比家庭暴力受害者遇緊急危害可聲請「緊急保護令」,法院僅須2.26小時即核發;跟騷保護令顯然不夠即時。
第二、獲得保護令後,跟騷者仍能取得被害人住所電話等資料。據這名受害者的經驗,雖然保護令條款有禁止加害者查閱其戶籍資料,但跟騷者仍然透過提出其他告訴取得受害者的戶籍與聯絡地址,加以跟騷行為。范雲說明,家暴案件目前透過建置家暴及性侵電子資料庫,利用系統自動比對身分,提醒相關人員應特別保護受害者個資;跟騷案件雖然亦有建置電子資料庫,但實務落實似乎有所疏漏。
第三、跟騷法施行3年僅裁定3件相對人治療性處遇計畫,缺乏對加害者教育及輔導功能。跟騷法規範法院可核發命相對人完成治療性處遇計畫的保護令條款,包含精神治療或戒癮治療等;但根據司法院統計,近三年329件跟騷保護令僅3件包含治療性處遇計畫,比例低於1%。范雲指出,這是因為通常需要先經過審前鑑定才能判斷是否命相對人接受治療性處遇,但約兩萬多元的鑑定費用依法需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受害者先行支付,造成執行困難;另外,加害者需要的也不只是治療性處遇,應比照家暴法納入認知教育輔導機制。
第四、跟騷定義必須符合「與性或性別有關」要件,可能造成警察不受理或檢察官不起訴跟騷而漏接受害者。以這名受害者為例,對跟騷者提告跟騷時,檢察官認為兩人只是債務糾紛而不起訴。范雲表示,三年前立法時,曾就是否限定「與性或性別有關」要件討論,而目前已有許多案例和研究指出,台灣跟騷法限定性或性別要件,恐讓部分受害者求救時遭拒於門外。
婦女救援基金會執行長杜瑛秋表示,婦援會三年服務跟騷受害者經驗,有幾個發現:基層警員及司法人員如果沒有受過性別教育,要判定「與性或性別相關」較為困難;另外科技跟騷很難證明,例如跟騷者躲在螢幕後面用匿名或指揮網友對受害者被害人跟騷,目前八大樣態也還未包含;非家庭成員受害者需要先有書面告誡核發再發生至少兩次跟騷才能聲請保護令,審理期間又長,受害者只能戰戰兢兢生活;有些加害人無所畏懼法院命令,持續跟騷,需要不同程度教育輔導或治療。整體而言,跟騷法實施至今,對於輕微案件,書面告誡的確可以有效降低再犯;但對於嚴重、持續性案件,需要有更有效、強有力的法律條文,以及後續落實執行才能真正遏止跟騷。
勵馨基金會副執行長王淑芬指出,跟騷法上路三年,是臺灣性別暴力防治上重要的里程碑,這部法的誕生,源自無數受害者長期的呼救,經過三年的實務觀察,仍有許多可以補強與修正的地方。首先以「性或性別」作為要件,恐怕會讓許多受害者被排除在保護之外,因為不論加害者的動機是否與性或性別相關,跟蹤騷擾本質就是對他人安全與自由的侵害。另外應明訂核發書面告誡的時間及違反的法律效果、增設緊急跟騷保護令機制,爭取即時保護,不應以書面告誡作為聲請保護令的必要前提。最後提供跟騷案件中的被害人有關法律諮詢、心理諮商等協助,真正達到跟蹤騷擾防治之效果。
司改會認為,跟蹤騷擾防制法,是社會許多重大案件之後終於推升出來的重要法案,也對於社會發生非常重要的防治功用。但是僅限於性/性別有關這種概念在法律上或許很好區分,實務上卻是非常大的問題,反而會徒增警察機關的困擾,所以我們認為將要件拿掉,才是解決案量問題根本之道。
范雲與民團要求,警政署、衛福部、法務部和司法院應共同檢討修正相關法規制度,包括跟騷也要有緊急保護令;跟騷受害者資料須保護;加害人要接受教育輔導;蒐集資料深入研究,檢討跟騷定義「性或性別」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