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委蔡崇義、張菊芳調查發現,被彈劾人陳盈連派駐洛杉磯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期間,自民國100年1月11日起已有自購住宅,卻仍以虛構租約訛詐基本數以外的房租補助費;至105年8月31日止向外交部申領超出基本數的房租補助費,合計溢領10萬4427.61美元,若非遭人舉發,無意歸還溢領金額,訛詐國家財產。
監察院指出,陳盈連在擔任駐關島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長期間,對該處財產、非消耗物品之驗收、產籍登記、標籤黏貼與盤點業務分配不當在先,復未善盡監督管理責任,而報廢財產、非消耗物品亦未依照規定,造成駐關處計有11件財產及79件非消耗物品迄今下落不明,嚴重損及公有財產管理之正確,更造成公有財產物品之重大損失,合計金額約2萬5485美元。
監察院提及,被彈劾人所為核有嚴重違誤、情節重大,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6條事證明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執行職務之違法失職行為,而有懲戒之必要,爰依法提案彈劾,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監察院於114年6月2日12位審查委員全數審查通過蔡崇義、張菊芳提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該案件已於114年6月9日公告彈劾案文及其審查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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