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選會指出,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6條第8項規定,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死亡或經提議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書面同意者,由備補領銜人遞補為領銜人,並以一次為限。北市1選區罷免案領銜人為張克晉、備補領銜人為詹嘉文,詹如擬遞補為領銜人,應符合上開法律規定。
中選會說明,日前該團隊向中選會申請由詹員遞補為領銜人之提議人則是林OO送件申請,並非賴OO送件申請,其所送同意書業經北市選委會查對,並未符合提議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書面同意之法定要件,中選會已函知林OO。亦即,所詢該案北市1選區罷免案領銜人仍為張克晉,中選會、北市選委會皆會依此而依法辦理之。
中選會表示,本案原提議及補提符合規定的提議人人數為4108人,提議人人數2分之1為2054人。經查對後,總收件數2399人,屬原提議人人數1677人、非屬原提議人人數700人,屬原提議人重複簽署同意書者22人,未符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6條第8項規定,北市第一選區立委吳思瑤罷免案備補領銜人不得遞補為領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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