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舉辦「回應民意,虐童刑責法制總檢討」公聽會,討論內容包括「現行《刑法》對於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最高可判處死刑,但未滿7歲之人,其自我保護及反抗之能力遠低於強盜罪的被害人,是否參考《刑法》第328條,提升幼童凌虐致死者的最高刑度為死刑,以及是否全面檢討無期徒刑法制等。」
針對「凌虐致兒童死亡」之行為是否修法提高刑度達死刑,法務部次長徐錫祥表示,對於故意犯凌虐且殺害兒童之個案,依《刑法》第286條第1項「凌虐兒少罪」、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最重可判處死刑。
此外,法務部補充,將研議針對特殊重大暴力犯罪類型,增訂「不得假釋」規定,同時研議針對特定罪名或特殊重大暴力犯罪類型增設不得假釋條款,並廣納各界意見,持續推動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