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選會指出,依公職選罷法第80條第1、2項規定,自領銜人領得連署人名冊格式之次日起算,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長之罷免徵求連署期間為60日;縣市議員之罷免徵求連署期間為40日。
中選會表示,選舉委員會收到罷免案連署人名冊後,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長之罷免應於40日內,縣市議員之罷免應於20日內,查對連署人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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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選罷法規定,罷免案之投票,應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二十日起至六十日內為之,該期間內有其他各類選舉時,應同時舉行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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