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中旬,中國國台辦涉嫌透過「台灣新住民關懷總會」等單位,邀國人赴湖南省接受招待。旅遊期間,理事長周滿芝則向團員宣導「兩岸一家親」、「九二共識」、「和平統一」、「反台獨」等思想,並要求回台後支持特定政黨和候選人,意圖影響總統和立委選舉。橋頭地檢署偵辦後,認為她涉嫌觸犯《反滲透法》、違反《正副總統選罷法》並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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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檢偵辦期間,發現周女在台成立「台灣新住民關懷總會」等組織後,曾與中國統戰部門多有接觸,並要求贊助經費辦活動,甚至規劃活動還把國台辦列為指導單位,送對岸修改過目,但後來因故未舉行,另涉嫌違反國家安全法。

周女又以理事長身分,公然加入中國半官方性質的「統一戰線委員會」,並允諾幫忙宣導「九二共識」等政令,促進「兩岸一家親」,由於此部分為2審管轄,因而移送高雄高分檢偵辦並起訴。

高雄高分院上午審結宣判周女無罪,仍可上訴。

高分院判決無罪之理由如下: 

(一)  檢察官認為被告為中國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陝西省愛國主義志願者協會」及「中國愛國主義志願者協會」發展組織,然經法院就「陝西省愛國主義志願者協會」及「中國愛國主義志願者協會」之性質函詢法務部調查局,經法務部調查局函復以:目前查無中國官方對「陝西省愛國主義志願者協會」及「中國愛國主義志願者協會」實質控制或相關連事證,故難僅以被告與「陝西省愛國主義志願者協會」、「中國愛國主義志願者協會」或該協會成員之互動即認定被告犯罪。 

(二)  被告雖有起訴書所指成立高雄市新住民姐妹關懷協會、高雄市新住民關懷協會及與中國人士李凱弘、崔國衛聯繫等事實,但無法認定被告已有具體對外為「陝西省愛國主義志願者協會」或「中國愛國主義志願者協會」接觸、招攬、吸收任何特定之陸配、新住民、新住民二代或成員之事實,況檢察官亦未舉證被告已直接或間接收受來自中國地區資金或有實際會晤統戰部黃蘭香並獲得資助之事實,自難認被告已有「著手」發展組織之犯行。 

(三)  檢察官認為被告支持推崇九二共識之總統候選人或支持促統之立法委員候選人即屬發展組織部分:被告以在台灣新住民關懷總會等群組內傳送相關新聞或至候選人競選總部成立大會站台等方式支持特定候選人,與一般選舉期間為所支持之候選人拉票之情形相同,檢察官亦未於本案起訴被告有何以非法方式支持該等候選人之行為,此部分自無發展組織罪之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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