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院認為,柯文哲等人均有深厚的政治及經濟實力,與共犯、同案被告、相關證人間,有長官部屬、黨務幕僚、業務監督或親友等關係,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4人與其他被告、證人有相互勾串的高度可能性。
北院也提到,檢察官於第二次抗告所提的事證,如柯文哲與陳智菡間的line對話紀錄等事證,足認柯文哲確有表明要以「共識決」的統一口徑來解釋本案,以及仍能委由前副市長黃珊珊出面聯繫相關同案被告彭振聲,加上證人陳盈助、邱清章、周芳如、范雅琪、悟覺妙天、蘇進強等的證述,足認許芷瑜(橘子)確有為柯文哲經手其他鉅額現金的收受。
法院最終認定4人涉犯重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滅證、勾串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認定有羈押必要,故裁定4人皆羈押禁見,為期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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