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珊珊今晚在臉書發文表示,美國各級法院法官有違憲審查權,但台灣法官只能「依法判決」,規定不明確就沿用其他的前例,很少會去質疑法律本身有沒有問題,高院法官這次停止審判聲請釋憲,可以說是在寫歷史。
黃珊珊指出,停止審判、由法院聲請釋憲的案例並不多見,今天高院的理由,用白話文來說就是以下3點:
1.立法院組織法規定不明確。
2.除了明顯人頭冒領或中飽私囊的犯罪個案以外,立法院組織法規範的制度不明,當事人無法預見(也就是無法知道可能犯罪)。
3.審判實務對於地方民意代表之判決是否適用於立法委員,仍有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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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珊珊認為,高虹安的案件並非人頭冒領、也非中飽私囊,高院法官提出釋憲案,將給台灣各級法院的法官一個好的範例,法官要有勇氣對不合理的法律說「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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