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訴法》第四條以民眾黨再修正動議,出席者106人、贊成者56人通過。條文明訂,大法官若遇缺額而導致人數未達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所定人數,總統應於2個月內補足提名。
《憲訴法》第九十五條則明定,113年12月20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起施行。
三讀通過條文規定,參與評議的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10人。作成違憲的宣告時,同意違憲宣告的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9人。參與人數未達規定無法進行評議時,得經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為不受理的裁定。
另外,依憲法訴訟法第12條迴避的大法官人數超過7人以上時,未迴避的大法官應全體參與評議,經四分之三同意始得作成判決或裁定;「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之」。未迴避的大法官人數低於7人時,不得審理案件。
三讀條文也規定,113年12月20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起施行。
吳思瑤在廣泛討論時發言表示,國民黨沒收人民的罷免權利還不過癮,還要繼續惡搞,立法院長韓國瑜應該召開朝野協商,但卻沒有進行半次實質條文協商。
吳思瑤說明,民眾黨和國民黨最終政治計謀一模一樣,「癱瘓憲法法庭」民眾黨送出來的修正動議就是一個包牌的版本,不管是判決門檻從國民黨10人,變成民眾黨的9人,都是一樣換湯不換藥,都是鎖死憲法法庭開會人數,就是要癱瘓大法官釋憲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