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提案,要求大法官現有總額等同「法定總額(15人)」,並將憲法裁判作成門檻,從過半提高到法定總額的3分之2,修法於公布日施行。亦即,憲法裁判至少須有10名以上大法官參與,且須有至少10名以上大法官同意,才能做成憲法裁判。
《憲訴法》第四條以民眾黨再修正動議,出席者106人、贊成者56人通過。條文明訂,大法官若遇缺額而導致人數未達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所定人數,總統應於2個月內補足提名。
《憲訴法》第九十五條則明定,113年12月20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起施行。
三讀通過條文規定,參與評議的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10人。作成違憲的宣告時,同意違憲宣告的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9人。參與人數未達規定無法進行評議時,得經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為不受理的裁定。
另外,依憲法訴訟法第12條迴避的大法官人數超過7人以上時,未迴避的大法官應全體參與評議,經四分之三同意始得作成判決或裁定;「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之」。未迴避的大法官人數低於7人時,不得審理案件。
三讀條文也規定,113年12月20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