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進勇表示,從選舉投票到罷免投票中間可能經過1年半以上的時間,期間民意有變化、人與事也可能有所改變,若用1年半以前的民意否定當下的民意未盡合理,各項制度調整,應該深思並就現行實務有無窒礙難行併酌。
李進勇認為,現行罷免門檻並無窒礙難行之處,且台灣各種公職選舉與罷免的投票率、候選人人數及當選席次等基礎皆有不同,若一律修正為罷免同意票數應高於當選得票數的立論有欠允當。
推薦新聞:川普將上任!卓榮泰成立台美新局專案小組 政院:已開多次會議
李進勇進一步指出,各種公職人員選舉因選舉制度(如單一選區或複數選區有別)、各選舉區應選名額(除單一選區外,複數選區的應選名額在2名以上甚或5名者以上皆有之)、選舉人數及選舉區規模暨投票率等等均有所不同,自然影響當選票數高低,且各被罷免人當選得票數亦各有不同,將致各被罷免人罷免案投票通過門檻不同;不僅如此,因民意基礎改變、罷免投票率又未必與選舉投票率相同,在被罷免人當選時投票率與罷免案投票率並不相同的條件下,若規定同意票數須超過被罷免人當選得票數,是否允當,仍有待社會各界凝聚共識。
李進勇重申,罷免制度設計應兼顧憲法所定民主原則並取得社會共識,建議相關修法仍宜廣泛蒐集國內外經驗與相關制度,透過社會對話整合多元不同意見,自不宜任意獨創全球絕無僅有之制度。
點擊閱讀下一則新聞
被控投資中資不還錢 柯建銘今告徐巧芯「再亂講的話一罪一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