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公教年終工作獎金發給基準,是依據當年實際在職月數比例,1月31日以前已在職人員至12月1日仍在職者發給1.5個月俸給的年終工作獎金;2月1日以後新進到職人員,如12月1日仍在職者,則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計支。

《自由時報》報導,官員解釋,實務上,公務員被記1大過,就不能領年終工作獎金,而謝宜容已被記2大過,且公務人員要領年終工作獎金,要12月份還在職,謝已被免職,若謝沒有提救濟管道,就是塵埃落定,領不到年終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