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曉玲提案表示,《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3條第1項規定,曾任國防、外交、大陸事務或與國家安全相關機關之政務副首長或少將以上人員,或情報機關首長,因參與大陸地區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所舉辦之慶典或活動交流,如有因旗、徽、歌等行禮、唱頌或其他類似表達禮貌之行為,竟處予200萬至1000萬元罰鍰,或剝奪、停頓部分月退休給與等嚴重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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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曉玲認為,這樣子的處罰已經明顯違反《憲法》言論和表意自由等基本人權之保障,因此希望對相關法修進行修法,「刪除參與大陸地區慶典或活動時禮儀行為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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