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法》明訂,15位大法官中,要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才能作成判決改;但翁曉玲提案,要3分之2以上才能做成判決,等於至少要有10位以上的大法官參與評議,且有7位同意才能作成判決。

李彥秀認為,立法院採取合議制,原本就是讓多元的聲音與價值可以在立院進行討論,未來提案進入司法法制委員會,也會聽取社會的意見,並且進行審查討論,才能讓大法官的專業審查以及人民的民意取得更好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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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彥秀話鋒一轉點出,真正的關鍵還是在總統提名大法官,必須符合「人品」「專業」「價值」三個重要的條件,這次賴清德提名大法官中,有許多非常有爭議的候選人,如果大法官本身都有極大的爭議,釋憲結果又怎麼能取得社會的信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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