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28日一早前往沈慶京住處等地進行搜索,並將他帶回偵訊,稍早沈慶京則發表「千字聲明」,並指出柯市府及郝市府期間,都有官員向他索賄,因為自己拒絕,才導致京華城一案頻被報復。
但律師黃帝穎表示,如果沈慶京聲稱,市府官員要求賄賂為真,就算沒拿到錢,不論是官員「藉勢藉端」或是「要求違背職務賄賂」,都一樣構成《貪污治罪條例》中,最重可判處「無期徒刑」的重罪。
他指出,《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中第二款為「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第五款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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