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秘書長劉建忻指出,典試法第3條第1項明文規定「典試委員長,由考試院院長提經考試院會議決定後,呈請總統特派之。」依照考選部的辦理期程,明年前3項考試的請辦本應於今年9月由下屆考試院會議處理;惟屆時恐無院長可依法核提典試委員長人選,將不符合法定程序,因此將相關程序提前至8月,由第13屆院會做成決議。

劉建忻強調,依法辦理是國家考試公信力的核心,權宜措施只能治標,但無法治本。今日院會雖啟動權宜措施,但只能將請辦國家考試的適法性困境延緩2至3個月,要澈底解決問題,仍有待第14屆考試院能夠儘速就任。

推薦新聞:前所未有!考試院下月起沒院長、院會 考試院長:嚴重影響國家考試

劉建忻說明,由於該3項考試原預訂請辦時間,距今僅約1個月,各項前置程序已經趕辦完成,因此尚能以提前請辦來因應。惟明年第4項考試(關務特考、身心障礙特考、國軍上校以上轉任特考)涉及各機關提報需用名額等前置作業所需時日,已不可能在本屆完成請辦;而依照考試期程,該項考試至遲須於今年12月初啟動請辦程序。如果屆時第14屆考試院仍未能上任,將使得依照典試法規定來進行考試請辦程序產生困難,也無法複製前3項考試的權宜措施來處理。

劉建忻補充,事實上已請辦的國家考試,辦理過程中仍會有各項法定程序,需要由院會作成決議;但在沒有正副院長及考試委員的情況下,院會該如何召開並決策,現行的考試院組織法及會議規則皆無相關規範。由於院會運作的範圍,不僅涉及國家考試的法定程序,也包含其他有關公務人員權益及其他憲政機關運作的議案;因此下週四本屆的最後一次院會,將討論看守期間院會如何召開、及院務如何運作的權宜模式,以降低人事同意權延宕所造成的衝擊。

劉建忻說,依照典試法第3條及第15條規定,典試委員及各類典試人員需提考試院會議決定。因此除提前請辦3項考試之外,為了使考試各階段的法定程序能完整符合典試法的規定,考選部也商同各項考試典試委員長,盡可能加速作業,提前將多項考試的典試委員及各類典試人員名單,提報今日及下週四的院會,由本屆考試院會議核定。


點擊閱讀下一則新聞 點擊閱讀下一則新聞
財劃法分配高雄比例墊底!綠委:藍白恐犧牲高雄未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