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於高虹安半薪遭停薪,張啓楷說,在法律的審判過程中,應該是無罪推定,而且高虹安還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不能到外面兼職、兼差,「你怎麼可以把她半個月的薪水停掉呢?」張啓楷強烈支持高虹安向行政法院提出停止處分。

張啓楷表示,《地方制度法》第78條有闗市長停職的規定,裡面寫得非常清楚,是在市長任內如有發生貪瀆且一審判決有罪,才能夠停職。而眾所周知,高虹安的事情是發生在立法院的助理費,所以內政部是不是「竹篙湊菜刀」?

此外,張啓楷並指出,《憲法》第15條明明白白寫著,在法律的審判過程中,應該是無罪推定,而且高虹安還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她現在不能到外面兼職、兼差,人民的工作權應該受到保障。因此,內政部不但違反《地方制度法》,而且違憲,怎麼可以把她半個月的薪水停掉呢?

也因此,張啓楷強烈支持高虹安向行政法院提出停止處分。

台灣民眾黨立委張啟楷。張啟楷辦公室提供
台灣民眾黨立委張啟楷。張啟楷辦公室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