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回應《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提議「恢復法治!請共同營造不易讓大家違規的交通5E環境!提供合乎科學的臨停空間!保護生命優先!」的4點說明如下:
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施行後道安有改善,「惟社會各界均反映民眾檢舉違規臨停及騎樓停車案件數量暴增,無足夠之合法臨時停車空間,確屬道路環境現況,亟需從源頭改善道路交通環境。」因此參酌各界意見後,決定「以工程改善手段先替代監理執法手段」,在行人環境及停車或臨停問題尚未改善前,系統性檢討最高罰鍰1200元以下輕微違規限縮不予民眾檢舉,及當場舉發案件始予記點,逕行舉發不予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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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關統一中央道路主管機關部分,行政院依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第18條核定國家道路交通安全綱要計畫,擬定綜合性、長期性施政大綱與其他關於維護及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施政之必要事項。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已依綱要計畫訂定年度道路交通安全推動計畫,規劃每年應辦理之道路交通安全事項;縣市政府均業已依綱要計畫及安全推動計畫,訂定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執行計畫。另行政院依中央道路交通安全會報設置要點規定中央道路交通安全會報置委員39人至41人,為吸納社會各界的專業意見,邀請相關團體及學者共同參與,由行政院每月定期召開工作會議,並視議題性質邀集相關單位列席,另於交通部全球資訊網設置道安會報專區揭露相關會議資料。

3.有關完善道路設計規範及友善行人環境,交通部頒訂「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公路路線設計規範」、「交通工程規範」及「公路工程施工規範」等規範,供各級道路主管機關依循辦理。交通部近年也持續推動人本交通及車道瘦身,縮減餘裕空間將可調整於加寬人行道空間,或臨近路口中央設置行人庇護島,落實人本交通環境。

4.有關駕駛執照管理事宜,為加強高風險駕駛人管理,交通部已預告修法將按違規程度分級,對於既有規定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處分重新申請考驗核發1年,及未來受吊銷駕照重新考領者、受吊扣駕照1年以上者或吊扣駕照未達1年者分別核發或換發2年、3年或6年駕駛執照,及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及結清罰鍰,再增加統一律定須有6年觀察期,駕駛人於期間內無再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方得依規定換發駕駛執照有效期間至75歲,係已加嚴較高風險駕駛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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