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法界人士對《聯合新聞網》表示,以桃園地方法院裁定理由來說,法官認為鄭文燦犯罪嫌疑重大,但無羈押必要性,最大可能是「法官不想押人」。

不過另一名法界人士則認為,鄭文燦在桃園市長任內,確實有可能依本身地位、權力影響工業區土地變更,但他將錢退回業者,或缺少收賄的直接證據,以及犯罪性是否有檢察官指控的那般嚴重?恐怕是是法官判斷羈押的關鍵。加上給錢的和收錢的人,是上下關係而非平行共犯關係,行賄者被收押、收賄者又非共犯,構成串證之虞而羈押的必要就更顯得薄弱。

曾任檢察官的范家振說,檢方成功聲押其他涉案人獲准,代表其偵訊筆錄可信度高,且掌握金流交付時間、來源等細節。但四度聲請搜索票都遭到駁回相當罕見。

他推測,或許是首波行動後,才從被告口中追出行賄鄭文燦的細節,也可能是檢方僅掌握行賄者單方面指控,但欠缺補強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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