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地檢署不起訴處分指出,江姓男子去年10月29日於新北市淡水區連署站,以簽署連署書可獲得米酒1瓶、存錢筒1個、面紙1包及原子筆1支等贈品,作為誘因吸引民眾參與連署,遭警方送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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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黃姓證人在偵查庭證稱,看見1名老婦人從存錢筒中拿出現金200元,另有宋姓、呂姓、廖姓3名證人證稱,江男未餽贈金錢,而是以送米酒為主,其餘贈品是民眾要求才會額外送。

檢察官認為,黃姓證人的消息來源、證詞前後供述不一,難認定江男涉犯連署行賄罪,且所贈送物品廉價,顯不足以動搖選民投票意向,故日前把江男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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