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今天表示,2023年5月10日,臺中捷運一列由北屯總站往南開往高鐵臺中站列車,因來不及應變撞上飛落至捷運軌道上的塔式起重機伸臂,造成1死15傷,監察委員王幼玲、王麗珍、葉宜津對此案展開調查。監察院並在昨天通過調查報告,並糾正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臺中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監委表示,本次拆除塔式起重機之建築,位於臺中捷運烏日文心北屯線限建範圍內,由臺中市政府審查核發建造執照及備查開工申報之施工計畫書,但該建築屬於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非經檢查合格不得使勞工在該場所作業,目前由職安署中區職安中心造冊專案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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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委指出,因塔吊施工安全涉及勞安及交通等層面,但該署未能副知本案涉及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也未將塔式起重機竣工檢查合格副知市府,橫向聯繫機制確有疏漏;至臺中市府都發局辦理本案現場勘驗時已查核確認塔吊作業資料,難謂不知該建築有塔吊作業,卻未加以控管並視情況勘驗有無危害公共安全性,塔吊管理作為確有不足,均有待檢討。

監委提到,現場作業勞工於從事塔式起重機拆除時,未依規定採取塔吊原設計的操作方法吊升荷物,且未採取安全之作業方法,便宜行事逕以鐵製板手充當假固定插銷之不當固定方式,未對吊舉物採取必要支撐,且採以拖拉方式拆除塔吊之物件等不當方式作業,致拆除機伸臂產生彎曲力矩而彎折破壞,吊舉物(被拆塔吊)桁架掉落未管制之捷運軌道。

監委指出,作業人員皆領有合格專業證照,具10年以上操作經驗,但類此未依規定擬訂安全作業方法,或標準作業程序且操作不當的情事卻屢見不鮮,導致工安災害層出不窮;而勞動部職安署長年來僅憑消極的職場減災宣導及罰鍰,實不具嚇阻事業單位及起重機操作員之效果,本次事故不幸釀成1死多傷,更是凸顯勞動部職安署對國內營造業長期輕忽工安,核有違失。

針對臺中捷運部分,監委表示,本次事故列車屬下行列車,當日自桁架掉落於豐樂公園站至大慶站上行軌道後,開始出現10筆電力告警,後續逐秒陸續出現多筆電力告警,嗣電力系統自動執行重新送電指令並於7秒內恢復第三軌供電,行控中心因電力故障態樣已消失,爰未確認其故障位置及受影響範圍,即予處理車站設備電力告警問題,錯失處理時機,當時處理作為確有不周。

監委說,臺中捷運監控、告警系統之資訊顯示設計「資訊圖控過小」、告警未伴隨警音、告警顯示字體過小、告警描述內容不足等問題存在已久,造成第一時間判斷不易及行控中心人員負擔,卻迄未正視妥為處理,終至錯失本次事故緊急應變時機,中捷公司核有違失。

此外,監委也提到,事故列車隨車員無須確認車頭前方狀況於先,復不知保全人員舉手示警意思,迨發現前方障礙物後,雖即以無線電回報行控中心,同時取出執勤包內鑰匙,尚不及解鎖駕駛台蓋版並打開蓋版及按壓緊急煞車按鈕,列車已撞擊前方桁架,僅約13秒應變之時間內,實難逐一完成上揭程序,異常狀況緊急停車之應變程序,顯未盡合理周妥。

監委談及,本案死亡的林姓女乘客,被掉落的起重機桁架侵入車廂,自窗戶推出車廂外,掉落車廂下方軌道區,離事發已隔近50分鐘。探究原因為本次事故後之巡檢處理範圍,並未包括列車兩端車頭軌道區、車廂與中央走道間隙等處,且救災、救護人員首次進入軌道區執行搶救作業時,亦未搜索列車下方軌道區,迨再次獲報前往救援,協助移出該名受困乘客時已明顯死亡,相關應變處理作業程序有欠周妥嚴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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