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提出《道交條例》第7條之1、第63條、第63條之2修正草案,於今天行政院會通過,將送立法院審議。其中,第7條之1明定最高罰鍰1200元以下輕微違規限縮不予民眾檢舉,項目包括:

(一)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二)騎機車手持行動電話通話

(三)汽機車駕駛人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

(四)倒車未顯示燈光或不注意行人;大型車倒車無人在後指引

(五)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包含騎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六)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及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

(七)不依順行方向或併排臨時停車。

(八)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包含騎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停車

(九)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前停車。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第63條、第63條之2修正內容,明定當場舉發案件始予記點,逕行舉發(包含科技執法及民眾檢舉案件)不予記點,以及自費參加講習扣抵違規點數2點,由1年1次為限,提高至1年2次(4點),並且刪除有關逕行舉發案件記違規點數規定。

交通部說明,修法雖限縮部分輕微違規項目不予民眾檢舉,但不會降低執法強度,亦不會有處罰漏洞;各類駕駛人如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規定的違規行為,仍須處罰鍰,並依情節併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等處罰。

前述10種輕微違規項目,交通部也將改為不記點,公共運輸及監理司長林福山說明,交通部會請內政部後,將修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預告30天,讓外界有充分表達,預告期後便可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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