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草案規範中央及地方政府,必須擬訂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推動及改善計畫,建置安全、無礙及可連續通行的行人用路空間,每年需考評、公布執行成效。

民眾在意人行空間及無障礙設施不足,此條例也訂有規範及處理原則。內政部說明,既有道路上,如有電信箱、郵筒、消防栓等公用事業設施、設備,影響行人通行時,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必需協調使用人,擇定遷移位置,並限期改善、遷移或拆除,若未在期限內完成者將給予裁罰。

此外,地方政府可將醫療院所、學校、機關、大眾運輸場站等行人密集場所周邊,公告指定範圍為行人友善區,並舉辦說明會聽取在地意見,擬訂優先改善措施,如增設人行道、強化警示及無障礙設施、車輛速限標誌或標線、降速設施等,藉此提供各年齡層行人更安全、友善且可連續行走的空間。

條例明定,中央擬定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推動計畫,各縣市據此制定改善計畫,並搭配獎懲機制以落實,每年公布執行情形;都市計畫區域內一定寬度以上道路未施設人行道者,地方政府應擬訂分年分期建設計畫,進行改善。

內政部表示,期盼各界支持條例,儘速完成立法,全民共同守護行人通行權益及安全,以達成2030年行人事故減少50%,2050年行人交通事故零死亡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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