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地檢署指出,馬治薇(40歲,在押)去年4月初,赴中國結識對台工作單位人員「冰姐」、「阿浩」等人,雙方商議由馬提供我國政治組織人員資料情報及參與選舉以換取資助,馬治薇隨後透過管道取得立法院的「中華民國111年9月中央各機關國會聯絡名冊(含總統府、監察院、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等行政機關及情治單位)」,並掃瞄後傳給「冰姐」、「阿浩」以取得信任。

去年4月、5月間起,馬治薇多次接受招待前往大陸,並分別收受資助美金1萬元及5,000元;去年10月間、12月間,馬治薇再度前往大陸會面,隨後利用虛擬通貨隱密特性,收取泰達幣(USDT、與美金等值)8,306元、1,106元、9,910元,隱匿金流,作為選舉所用,並登記參選立委。

馬治薇。資料照片
馬治薇。資料照片

由於馬治薇在選舉期間提供我國調查情治人員資料、選舉相關資訊或受對方有關選舉活動之指示,而有受滲透來源資助、指示為參與公職人員選舉競選行為,今年1月4日經檢察官指揮桃園市調處搜索其住處,並通知到案後,認馬治薇涉犯《反滲透法》第4條之受滲透來源資助為參與競選行為罪嫌,罪嫌重大,且有串證、滅證、逃亡之虞,翌日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

桃園地檢署今天依涉嫌違反國家安全法等罪嫌偵結起訴,並以馬治薇犯後矢口否認有何違反反滲透法犯行,避重就輕,犯後態度不佳,請法院審酌其為謀私利,受境外敵對勢力,滲透來源資助逾百萬元,在我國立委選舉期間,企圖深入國會危害我國主權及自由民主憲政,量處有期徒刑3年8月,併科罰金200萬元。

全案經移審桃園地院後,法官認為馬治薇僅坦承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20條第1 項而觸犯同法第41條非法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罪,而矢口否認違反反滲透法第4條第1項而犯同法第4條第2項之受滲透來源資助為參與競選行為罪、國家安全法第2條第2 項而犯同法第7條第2 項等罪嫌。且有相關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在卷可佐,足認犯罪嫌疑重大。

由於馬治薇在去年4月至5月間,頻繁入出境我國與大陸地區,顯有相當逃亡國外之能力,堪認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桃園地院今天下午裁定自3月1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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