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黨籍的蕭慧敏歷任第15、16、19屆雲林縣議員,2022年以現任議員身分,登記參選第20屆雲林縣議員,判決指出,同年10月26日晚間,蕭慧敏在蔡姓女子家中,將500元現金放入她上衣口袋,蔡女雖回絕,但蕭女仍留下500元,轉身離去,雙方未達成賄選期約。

另外,蕭慧敏將23萬9000元分別交給4名樁腳,囑咐他們以每票1000元代價買票,檢警查獲樁腳已向63名選民買票,加上蕭慧敏親自塞錢的1人,共計向64人買票,顯然是有組織性、系統性及計畫性的賄選行為。

檢方除了依《選罷法》起訴蕭慧敏,另向民事庭提告當選無效,一審判決蕭女當選無效後,她上訴主張自己的得票數比落選頭多出1483票,意指她賄選的64票根本不會影響選舉結果,但二審不採信這種離譜辯詞,去年11月判她當選無效確定。

刑事部分,一審去年6月判蕭慧敏2年徒刑,緩刑5年,但二審認為她雖坦承賄選,卻在當選無效案主張她的賄選行為不會影響到投票結果,並非真心悔悟,而且她先前當過3屆議員,2022年以現任議員身分賄選,嚴重妨害選舉公正、公平與廉潔,嚴重影響選風,不應緩刑,因此去年10月改判撤銷緩刑,刑度仍為2年徒刑,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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